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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强制执行中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与迟延履行金问题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0 | 208 次浏览 | 分享到:

起诉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拒不履行生效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强制执行的结果除了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外,作为惩罚或者补偿,法律要求被执行人还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下面,本离婚律师就该问题做一简要说明。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当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如拒绝按照离婚判决书向对方支付房屋补偿款),要加倍支付债务利息。而迟延履行的金钱之外的义务(如拒绝对方探望孩子或拒绝返还户口本、身份证,拒绝从房屋中迁出等),需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起算问题。迟延履行期间应该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届满日起算,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于债务利息数额的计算。分为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计算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被执行人尚未清偿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乘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乘以迟延履行期间。

关于迟延履行金数额的计算。如果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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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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