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本律师在北京市大兴区法院代理的一件起诉离婚案属于定期宣判。即法官在结束庭审时提前让双方当事人签署了离婚判决书的送达回证,然后告知双方将在本周一宣判,要求双方在周一下午二点按时到法庭领取判决书。
然而,我的当事人胡女士(化名,被告)却因为临时有工作安排而无法前往。得知消息后,本离婚律师于周二代胡女士领取了判决书。结果不出所料,法院驳回了对方的诉讼请求。虽然案件结果比较满意,但本律师还想谈一下此种先签署送达回证,然后再定期宣判并送达离婚判决书的情况下,应该从何时开始计算上诉期的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送达回证是用来证明法院已将离婚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的证明。由此可见,法院提前让当事人签署送达回证,然后再过几天再把离婚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的做法是不合定期宣判规范的。法官们之所以这么做主要是担心不服判决的一方在看到判决结果后不理智而拒绝签署送达回证。虽然法律对当事人的这种行为也规定了解决办法,但比较麻烦,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很多法官都会采取本案中法官的做法。即:你当事人对判决书不满意也罢,反正本法官已经提前拿到你签署的送达回证了。
既然送达回证上明确记载了离婚判决书的送达时间为周一,那么本案的上诉期就应该以此为准开始计算。当然,我方虽然在周二才拿到判决书,但判决结果比较满意,所以是不会考虑上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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