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法院在审理起诉离婚案件时通常会采用简易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从立案之日起计算是三个月。如果期满后仍未审结,则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而普通程序的审限是六个月。
虽然有上述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法院在简易程序期满后仍然可以继续采用简易程序审理。今天,本离婚律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处理一起离婚案件时便遇到这种情况。
我的当事人林先生(化名,原告)于四个月前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朝阳区法院起诉离婚。由于被告抵触,导致法院送达很不顺利。经过本律师的努力,被告终于改变了态度,所以法官定在今天正式开庭。由于案件已经超过三个月的审限,法官应该再找其他两位法官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但由于法院人手紧张,一时无法凑齐合议庭的成员。同时鉴于被告同意调解离婚,所以这位法官便想到了继续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方式。为了防止被告改变主意,本律师当然也顺水推舟地表示同意。而被告根本就不清楚审判程序的规定,也表示同意。就这样,该案仅用了半个小时便以调解离婚的方式圆满结案。
那么,法官继续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依据到底是什么呢?该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当然,这位法官的做法是有一点瑕疵的,即没有事先由院长批准,但这个小瑕疵并不影响离婚调解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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