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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案件中管辖异议提出的时间、方式问题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0 | 224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律师在办理离婚诉讼中经常会遇到管辖异议问题。比如原告起诉离婚后,被告以受诉法院并非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而无权管辖为由,申请将案件移送至自己居住地的法院审理。管辖异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为了便于大家充分运用该权利,本离婚律师讲解一下提出管辖异议的时间、方式问题。


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婚姻法的规定,提出管辖异议应该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而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是其受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

其次,法律并没有明确提出管辖异议应采取口头还是书面形式。但本律师认为应该采用书面形式比较好,毕竟书面材料更能充分准确表达自己的意见,避免口误。采取书面形式申请的,可以通过直接向法院递交或者邮寄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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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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