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起诉离婚案件的简易程序,是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普通程序的基础上进行简化并对起诉离婚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简易程序有很多好处,最大的好处便是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昨天,本律师在东城区法院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便被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当即进行了审理并宣判。
我的当事人王先生(化名,原告)与女方刘女士(化名,被告)结婚三年,因为价值观差异较大而在婚后频繁发生矛盾。双方已于去年年底分居至今。于是,王先生便委托本律师于上周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由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仅半年,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标准,加上被告刘女士坚决不同意离婚,所以我方已做好两次诉讼以解除婚姻关系的准备。即尽快结束这次诉讼,待东城区法院驳回我方后,等半年后再发起第二次诉讼并最终离婚。既然方案已经定好,那么在这次诉讼中如何让法官尽快开庭审理然后判决驳回我方便成为本离婚律师的主要工作。为此,立案后,本律师多次联系法官询问案件进展。而东城区的这位法官对这事儿也很是上心,起诉立案后仅五天,法官便给本律师打来电话告知我方:被告已经得到通知,明天下午二点会来法院领取诉讼材料。同时要求我方也过去,大家坐下来一起谈谈。
就这样,原被告双方于昨天下午共同来到了法庭。法官将诉讼材料当面送达给了对方后便直接开了庭。由于我方之前就向法官表明了不会撤诉,只求尽快得到驳回的判决,以便尽快开始半年的等待,然后发起第二次离婚诉讼的态度。所以这位法官开庭后只大概询问了一下双方对于离婚的态度和基本案件事实后便当庭宣判驳回我方的起诉。而判决书会在之后几天快递给双方。
案件这么快便结束,就连我这个常年打离婚官司的专业律师都深感意外,更何况此时的被告刘女士。刘女士当即表示:“自己连准备抗辩的材料都没机会,案件怎么就结束了呢?”
虽然如此运用简易程序审理离婚案件的情形并不多见,但这位法官的做法却是完全合法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并不受普通程序的严格限制,比如: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由此可见,法官正是根据该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情况下,当即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