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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证可以作为起诉离婚的管辖依据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0 | 160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婚姻法的规定,原告在诉离婚时一定要提交作为管辖依据的被告的居住证明。这种证明一般是被告的户籍证明或者经常居住地证明。否则被告很有可能在未来的正式开庭审理前提出管辖异议而直接造成法院无法审理,甚至在起诉立案时就被法院退回。今天,本律师来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作为被告的律师领取开庭传票时就发现了原告起诉离婚时的管辖依据存在很大问题。

该案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杜女士(化名,被告,户籍地在山东省济宁市)与男方李先生(化名,原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半年。婚前,杜女士曾在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地区购买一套房产(一直在出租)。现男方要求离婚并起诉至朝阳区法院。于是法官打来电话要求我方前去领取开庭传票。得知男方起诉至朝阳法院后,本离婚律师有些不解——虽然杜女士的房产在朝阳区,但其本人却长期居住在济宁市,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基本管辖原则,男方只能向济宁市的法院起诉才对,怎能向朝阳区法院起诉呢?而且朝阳区法院竟然还受理了。

为了弄明白情况,本律师今天来到法庭找到了法官。拿到传票和起诉书后,本律师特意要求法官将原告起诉时的管辖依据出示给我看。结果发现男方作为管辖依据的竟然是杜女士在朝阳区房产的产权证复印件。众所周知:房屋产权证明里记载的主要内容有所有人姓名、登记时间等,但这些内容无论如何也不能证明被告杜女士就一定在该房屋处居住啊?哪里有规定:“买了房就一定要居住呢?”很明显,拿产权证当做管辖依据是站不住脚的。那么,朝阳法院怎么就收下了原告的诉状呢?对案卷的一番翻看后,本律师又发现了案卷里还附着一张原告亲笔书写的声明,大意是保证被告就住在上述房屋内,否则一切法律风险由其自己承担。看来是立案时的法官对拿着房产证当关系依据也不放心,所以特意让原告书写个保证。

弄清楚情况后,本律师的应对方案也就最终决定了——马上准备好我的当事人杜女士长期在济宁市居住的证据并提出管辖异议,要求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山东省济宁市法院审理。一旦我们的管辖异议被法院采纳,相信这个案件将会耗费很长的时间才能送到济宁,估计未来正式开庭的时间怎么也得在半年后了。原告这种自作聪明,拿着房产证当管辖依据的做法,最终会让其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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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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