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诉离婚案件中,有的被告由于种种原因而不想或者无法出庭应诉,所以打算委托律师代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处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却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虽然法律所指的特殊情况包括:“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的;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5、其它。”但具体到离婚案件中,法院却把握的非常严格。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来的办案经验来看,除不能正确表达意思及被告在国外的以外,一般都会要求被告亲自应诉,而拒绝代理人单独出庭。
另外,如果被告仍无故坚持拒绝出庭的,则法院在经过合法送达后会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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