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连续处理的几个起诉离婚案件中都涉及到用微信当证据的问题。由于微信是目前比较流行的日常交流方式,所以微信比较容易证明一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事实。然而,本离婚律师结合实际办案经验认为并非所有的微信内容都可以当作离婚证据。其中最关键的原因就是证明微信中的聊天者与诉讼中的对方是同一个人有时比较困难。
有的当事人认为:微信中的聊天者的头像或者个人相册里对方的日常生活照片与记录这些难道还不能证明微信的使用者就是对方吗?但其实这还不够,因为目前微信并未实行实名制,所以有其他人冒用的可能性。那么该如何将微信里的聊天者与诉讼中的对方关联在一起呢?本律师认为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如果对方的手机号码是实名的,而对方也是使用该手机号码来注册微信,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很容易地证明微信的使用者。否则,您还要想其它办法来证明,而这个证明过程就有些复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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