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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该如何解决?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5-12-07 | 19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很多起诉离婚案件中,本律师经常会遇到被告出于各种目的而提出管辖异议的情形。而其中最常见的目的就是以拖延诉讼为手段,消耗原告的时间和精力,从而迫使原告让步,从而达到获得更多财产或者子女抚养权等目的。被告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便属于“恶意拖延诉讼”。那么,原告在面对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恶意拖延诉讼的行为时该如何解决呢?本离婚律师以刚刚解决的一个案件为例进行说明。

男女双方结婚已经有五年的时间。然而,由于性格不和,双方于半年前开始分居。期间虽然经过数次离婚谈判,终因男方索要不切实际的离婚赔偿款而作罢。无奈之下,女方委托本婚姻律师发起离婚诉讼。由于分居后女方并不知道男方的具体住址,而在分居前,二人共同居住在女方父母名下的房屋内多年,且分居时间并不长。为此本律师决定以二人在分居前的住址作为管辖地依据,在取得了物业开具的居住证明后,向北京市某区法院提起了诉讼。然而,男方在收到了离婚起诉书后便委托律师提出了管辖异议。其理由则是:自己在半年前已经搬离起诉书中所列明的住址,而自己的户籍地又是在陕西省西安市某区。因此,该案应该移动至自己的户籍地审理。很显然,男方并非不想离婚,只是女方不同意给他离婚赔偿款而恶意拖延诉讼。

对于男方的上述理由,本律师认为:虽然起诉书中的地址并非其目前的居住地,但是男方也未在自己的户籍地居住。而女方目前的住所地(也是二人婚后长期居住地)正是受诉法院的管辖地,根据我国如下法律规定便能让法院驳回男方的管辖异议: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三、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四、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男方离开此前的长期居住地仅半年时间,在其它地点不可能形成经常居住地。因此,除非其在陕西的户籍地居住,否则男方便属于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也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情形。而在这种情形下,女方便可以根据上述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女方自己的住所地,也就是此前二人共同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由此,解决本案管辖异议的问题便聚焦在了如何证明男方目前并未在其陕西户籍地居住上。如果本律师亲自前往陕西调查取证势必能够获取该证据。然而,这个方法并非最优解。只要证明男方的工作地点在北京即可。鉴于男方长期在北京某物业公司工作,而陕西距离北京路途遥远,所以男方不可能每天往返奔波于两地之间以平衡工作和生活。否则便是违反常识之举,需要男方自证。于是,本离婚律师调取了男方的工作证明并将其提交给法院。

既然我方已经提交了合理的证据,接下来便轮到男方反驳或者自证其在陕西居住了。由于工作的证据确凿无误、无懈可击;而自证自己居住在陕西又太过于不现实,男方最终放弃了管辖异议,接受北京法院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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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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