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离婚律师正在处理一起原配向第三者主张返还财产的案件。
该案原告的事实陈述为:她与第一被告(某男)原本为夫妻关系。双方多年前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分割了离婚财产。而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曾与婚外异性某女发展成情人关系。在交往期间,男方不仅向该第三者转账数十万元,而且还承担了二人诸如外出游玩期间的出行费、餐费、住宿费、服装衣帽、珠宝首饰购买费等。后来,男方与该第三者分手并且不再联系。现以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被告二)为由,而将男方及第三者当作被告一并诉至法院,请求返还财产。而其主张的金额达六十余万元。
拿到传票却不知该如何应对的该所谓的第三者(被告二)随即找到本律师寻求帮助。
身为被告二的代理律师,自然要以维护其利益为己任。于是,本婚姻律师开始了诉讼方案的制定及详细的诉讼准备工作。
经认真梳理,本律师总结了原告所主张返还财产的可以分为两类——银行转账款项与日常消费款项。而结合原告所提供的其它证据及我方收集的证据可以判断出如下几个重点事实:
一、原告没有拿出有效的证据来证明二被告为情人关系。
二、虽然男方曾经向我的当事人转款数十万元,但是我的当事人也曾经多次向男方转款。而二者的累计差额仅为数万元。
三、原告为了证明男方曾经给我的当事人购买各种财物之事仅提供了不记名的购物小票。
四、原告与其前夫(被告一)多年来一直背负着巨额债务,且已经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结合上诉三个事实,本律师认为:首先,原告如果在法庭上拿不出证据来证明男方与我的当事人为情人关系,我方便可以借用向男方转款的证据将银行转账行为定性为借贷关系,而差额为借款利息。而根据我的当事人所述,男方为了生意而向其借款本来也是事实。
其次,即使原告在法庭上拿出了新的证据,证明了二被告的情人关系,我的当事人针对银行往来转账之事也只负有返还差额的责任。而正如前文所述,这个差额仅为数万元。
再有,原告虽然主张男方私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为我的当事人购买了很多财物,但是其仅有购物小票。根本无法与我的当事人关联到一起。而对于此事,由于时间久远,我的当事人完全记不得了,因此否定曾经有这类财物的赠与行为乃是我方的必然选择。
最后,本律师认为该案的发生乃是男方与原告由于在婚姻关系期间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而打算向我的当事人敲诈钱财的恶意诉讼。本律师已经获取了这对原本夫妻的欠债具体信息。这个证据可以被用来辅助证明原告与被告一恶意串通,发起诉讼。以此来动摇法官对原告所主张事实的确信度。
综上,为了获得最好的结果,我方接下来要做的工作将是寻找证据以证明二被告之间的银行往来款为借款与连本带息的还款行为。如果这个工作能做好,则我的当事人几乎无需承担任何财产返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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