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Divoce lawyers

      首 席 律 师​​
三十年前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现在该如何离婚?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0 | 18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周,本律师接到一个从外地打来的咨询起诉离婚问题的电话。咨询者是一位起诉离婚却被刚被法院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的当事人张女士(化名,原告)。

原来,早在1986年,尚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张女士为同男方杨某(化名,被告)结婚而冒用自己姐姐身份办理了结婚登记。现在将近三十年过去了,由于性格不合、长期分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张女士委托当地律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然而,张女士所委托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了疏忽,未仔细分析案情便将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作为离婚证据提交给了法院。法院开庭审理后发现:结婚证上的女方并非张女士,而是张女士的姐姐。于是,法官抓住这个问题,认为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非原告与被告。原告以该证作为与被告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证据要求与被告离婚,主体不适格,故而驳回了张女士的起诉。张女士无法接受这个判决结果:无论是办理当年的结婚登记当事人、还是婚后实际与杨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都是自己,法院凭啥会驳回自己的离婚起诉呢?

对于法院的处理方式,本离婚律师认为并无问题。理由就像法院判决书里所写的,张女士的确不是该离婚案件的适格主体。原因就在于张女士的律师在该案中向法院提交了结婚证。如果张女士在起诉离婚时不提交该离婚证,而是以事实婚姻进行诉讼,法院还是可以判决他们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如果是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中,张女士冒用他人名义登记结婚属于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的要求办理结婚登记。同时,张女士与杨某实际上也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最为关键的是:即使在1986年张女士尚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在8年后的199421日,张女士还是达到了法定婚龄——20周岁的。所以,张女士与杨某的关系属于事实婚姻。完全可以通过诉讼来解除婚姻关系。虽然张女士可以以事实婚姻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但本律师认为按照目前的局面还使用这个方法虽然在法律理论上行得通,但在实际再次向法院起诉的过程中会变得很困难。因为法院已经知道张女士冒用他人名义领取过结婚证,很可能会基于其它考虑,比如无论是否判离都会与民政局的婚姻登记信息相冲突等理由而拒绝受理。为此,本律师建议张女士不如顺应法院目前所认为的处理该案的真实意见,即先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撤销该婚姻登记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然后再以事实婚姻为由请求解除与杨某的婚姻关系。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国际大厦2003室

离婚律师咨询电话/微信号:13693697164
邮箱:
songjlvshi@sina.com
Q Q:120196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