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代理了一起离婚官司。原告胡女士(化名)以夫妻分居满两年、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而我的当事人王先生(化名,被告)并不想离婚。在开庭前,本离婚律师认真研究了原告的证据后发现:原告对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仅提交了其一直在上海居住的租房合同与被告王先生的在北京市朝阳区的居住证明。对此,本律师认为这两个证据仅能证明双方一直在分居,却无法证明双方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有夫妻双方由于感情不和分居的才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并判决离婚,所以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本律师认为这个官司还是可以打的。
于是,今天一开庭本律师便围绕原告的上述证据漏洞展开攻击。攻击的结果是弄得对方根本无法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处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很快,法官便结束了这起离婚案件的审理并表示择日宣判。很明显,法官这么快就结束了审理,说明是不打算判决离婚的。我的当事人王先生完全可以放心地回家等待判决了。
其实,不仅法律要求原告必须提供双方由于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原告提交了符合规定的分居证据也有可能被法院驳回。原因在于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仅要从分居的角度来考虑,还要考虑其它情况,并最终根据全部夫妻感情的情况综合判断是否可以判决离婚。所以,即使当事人掌握有夫妻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的证据也要仔细应对,不能给被告留下其它方面的漏洞。否则,法官照样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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