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约见了一起无争议的离婚诉讼的被告。由于双方无争议且被告愿意配合我方的起诉,所以本律师事先让被告自己到有关部门去开具自己的居住证明。但是今天被告带来的居住证明却不合格,因为缺乏了很关键的被告居住的起止时间。对于这种居住证明,法院是不会认可的,所以需要重新开具。
现实中有很多起诉离婚案件的被告并没有在户籍地居住,所以原告一般要选择向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户籍地)后至起诉时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如果被告有经常居住地,那么原告就要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交被告的居住证明。
对于居住证明的格式,法律上没有统一的要求,但根据本离婚律师的经验认为:一份合格的居住证明至少要具备以下几项基本内容:
1、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
2、被告居住的具体地址;
3、被告从何时起就一直在该地址居住至本证明出具之日。需要注意的是这段时间至少要达到一年;
4、落款。包括出具部门的名称、公章与出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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