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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时被告的居住证明该如何出具?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0 | 204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约见了一起无争议的离婚诉讼的被告。由于双方无争议且被告愿意配合我方的起诉,所以本律师事先让被告自己到有关部门去开具自己的居住证明。但是今天被告带来的居住证明却不合格,因为缺乏了很关键的被告居住的起止时间。对于这种居住证明,法院是不会认可的,所以需要重新开具。

现实中有很多起诉离婚案件的被告并没有在户籍地居住,所以原告一般要选择向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户籍地)后至起诉时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如果被告有经常居住地,那么原告就要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交被告的居住证明。

对于居住证明的格式,法律上没有统一的要求,但根据本离婚律师的经验认为:一份合格的居住证明至少要具备以下几项基本内容:

1、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

2、被告居住的具体地址;

3、被告从何时起就一直在该地址居住至本证明出具之日。需要注意的是这段时间至少要达到一年;

4、落款。包括出具部门的名称、公章与出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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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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