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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最好先弄明白法官问话的用意再回答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0 | 381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双桥法庭代理了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并不复杂,我的当事人马先生(化名,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刘女士(化名,被告)到庭应诉并表示同意离婚。剩下的就是如何分割房产及其它离婚财产的问题的。然而,我的当事人由于不能准确理解法官问话的用意,所以回答问题时不能切中要害,漏洞很多。作为马先生的代理人,本离婚律师只好在马先生回答后及时进行补充和修正,以便让法官在判决时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马先生的离婚目的。否则,仅凭马先生自己的回答是很难让法官在离婚判决中实现其诉讼目的的。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马先生与刘女士婚后总共购买了两套房产,一套在北京,另外一套在甘肃老家。马先生在北京工作,对方刘女士长期无业。双方于20146月由于感情不和分居后,刘女士便回到甘肃并居住在老家的那套房子里,而马先生则居住在北京的房产内直到开庭前一周。在开庭的前半个月,刘女士回京领取起诉书副本时带着亲属闯入北京的房产内,将马先生暴打一顿。马先生报警后为了避免在再次被打而选择在外租房居住。

按惯例,法官在开庭后首先要调查双方的夫妻感情状况并进一步解决是否离婚的问题。于是法官询问双方是否分居及分居时间。对此,双方回答一致,均称从20146月由于感情不和分居至今。接着,法官又询问被告刘女士是否同意离婚?刘女士也表示同意离婚。至此,夫妻感情状况调查完毕。既然婚是要离的了,接下来就要进入分割离婚财产的阶段了。

在明确了双方共有的两套房产基本情况并且双方都要争夺北京的房产后,法官突然又开始询问与分居有关的问题:“原告与被告分居后都住在哪里啊?”这个问题看似与分居有关,实际上却是法官在为如何分割房产进行法庭调查。根据婚姻法中“方便生产,有利生活”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法官无非是认为既然双方已经自愿已经分居了一段时间,各自一定会结合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住处。对于这个问题,被告刘女士的回答是:“我一直住在老家的房子里。”而我的当事人马先生却没能理解法官问话的用意并草率地回答:“我现在租房居住。”听了双方的回答后,法官的反应是:“哦?北京的房子目前空着是吗?”显然,法官感觉挺意外,心里肯定在寻思:“看来双方对北京的房产都没有实际需求,不能简单地按照方便生产、有利生活的原则来判了。”对于马先生的草率回答,本律师真是看在眼里,急在心上。无奈之下,本律师只好接过话茬说:“我来补充一点:双方分居后,被告的确回老家居住了,而原告马先生则一直居住在北京的房产内直到本次开庭前半个月才搬出来另行租房居住。原因是被告于半个月前闯入北京的房产内带着亲属对原告实施暴力,为了避免再次被打,原告是被迫搬出来的。”听了本律师的回答后,法官马上向被告核实:“原告一直居住在北京的房子里直到半个月前吗?”这个问题可以说是单刀直入分割房产的主题,把是否实施暴力的事儿都抛开了,因为是否存在暴力与确定北京房产的归属无关。足见法官之前问话的真正用意就是要确定北京房产的归属。可笑的是被告刘女士也不明白法官的用意,回答说:“他(原告马先生)是刚搬出来,但我没对他使用暴力,是他心虚,自己吓跑了。”至此,既然双方都认可了“分居后马先生居住在北京的房产中直到半个月前”就足够了,结合马先生在北京工作,而刘女士无业并在分居后回了老家,本律师有充分的把握可以断定:虽然双方都在争抢北京的房产,但法官在离婚判决书中一定会把这套房子判给我的当事人马先生。

上面这种不明白法官问话用意就草率回答的情况经常会在离婚诉讼中出现,原因在于当事人缺乏经验。所以,本律师建议大家:如果缺乏离婚诉讼的经验,听到法官的问题后先不要急着回答,想一下再说。因为法官在法庭上所有的问话一定都是有某种诉讼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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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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