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问题的赵先生(化名)。他与妻子经过短暂的相识交往后于2014年6月在北京登记结婚。然而,由于赵先生在婚前交往过程中隐瞒了自己曾经离过婚并有一子的情况,而妻子于近日发现,于是双方发生矛盾。随着矛盾的升级,他的妻子扬言要以赵先生对其隐瞒婚史,实施感情欺骗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为了争取时间,挽回妻子的感情,赵先生便找到本离婚律师咨询对策。
听了赵先生的情况介绍,本律师认为女方所主张的赵先生隐瞒婚史,实施感情欺骗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很难成立。所以,法院很可能会驳回女方的离婚诉讼。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赵先生妻子对夫妻感情破裂理由的认识存在错误。
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中不存在女方所说的隐瞒婚史,感情欺骗之情形。而法官在掌握第一次起诉离婚案件判离与否的尺度时是非常谨慎的,基本上都会严格套用婚姻法所明文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标准。如果案子不符合该标准则一律不会判离。如果把赵先生妻子离婚理由勉强可以向法律明文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标准“靠一靠”的话,也仅是婚姻法中“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这一规定的前半句。即“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至于“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则很难说,相信只要赵先生拿出一些婚后夫妻感情融洽的证据就足以说服法官驳回女方的起诉。
所以,赵先生大可不必担心自己妻子第一次诉讼中就能得到离婚判决,其尝试挽回女方感情还是有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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