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后,原告往往希望法官能够尽快开庭。但在实践中,也许您的案子在开庭前会拖上一段时间。而拖延的原因往往有以下两个:
1、被告态度消极,故意不配合开庭前的送达程序,进而让开庭时间一拖再拖;
2、原告起诉时不知道被告的现住址及有关联系方式,传票无法直接送达给被告。且被告家人也不愿配合帮助联系被告。
作为原告,当您面对上述两种情况时,接下来就有可能涉及到公告送达的问题。很多人认为公告需要几个月的时间,太慢!但在本离婚律师看来,此时选择公告送达也许是最具效率的诉讼手段。
首先,如果您起诉后,法官虽然打电话联系到了被告,但被告出于种种原因不愿意领取开庭传票的话,法官会进一步做被告的思想工作。比如“只要不同意离婚,第一次诉讼法院是不会判离的,你作为被告积极应诉也没关系”等。如果被告依然不配合,法官就会做邮寄送达——将离婚起诉书与应诉通知书及传票邮寄给被告。只要被告签收即视为送达成功,开庭时间便确定了。但如果被告拒收的话,送达仍不成功。但此时就基本可以做公告送达了。所以,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您一定要在起诉后关注进展,一旦得知对方拒绝签收就要马上联系法官办理公告送达手续。既然被告态度如此消极,再尝试继续做其思想工作,指望被告积极应诉基本就都是浪费时间,还不如说服法官直接做公告送达。虽然公告后要等几个月的时间,但也比一味地继续尝试做没有把握的思想工作效果来得实际——至少您案子的最迟开庭时间能够确定。况且在公告期内也不妨碍思想工作的进行,如果被告真能被说服则完全可以提前开庭。
其次,如果您与被告分居时间较长,已经没有被告的任何有效联系方式。同时被告的家人也不愿提供帮助时,需要提醒您注意一点:别指望起诉后法院会积极调查并找到被告。这种情况下基本只有一种结果,即向被告公告送达,等公告期满后开庭。公告之前法官让原告继续搜寻并提供其它被告的联系方式都是多余的。所以,本离婚律师建议您立案后尽快找到审判法官,告知其实情。然后让法官试着打打被告以前使用过的电话并做个不成功的邮寄送达后尽快做公告。千万不要听从法官的以下建议:“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被告不出庭,我们法院是不能判离婚的,你还不如先撤诉,等半年后再起诉”或者“你再找找被告的其它联系方式,或者把被告父母的联系方式提供出来,我们法院再试试联系一下”。对此,本律师多年来一贯的应对方式就是:1、坚决不撤诉(不撤诉的原因见本律师其它文章,在此不赘述);2、再没有被告的其它联系方式,更不清楚被告父母的任何信息。总之就是一个目的:催促法官赶紧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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