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律师一大早便来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双桥法庭办理一个起诉离婚案件的立案手续。由于被告虽然在北京市朝阳区生活居住了十多年,但其户籍地在山东,所以本离婚律师不能单凭被告的户籍信息向朝阳区法院起诉。对此,本律师依据以往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首先到公安机关调查了被告在北京的暂住信息。调查的结果显示被告最近一年的确在北京市朝阳区双桥地区暂住,于是我方决定向朝阳区双桥法庭提起离婚诉讼。
没想到的是:负责立案的法官认为仅凭被告的暂住信息不能确定其经常居住地,还需要按照北京市高级法院出台的规定要求提交被告的租房合同。对此,本律师清楚的记得北京市高院的规定里不存在这位法官所说的条款,而且这位法官所说的所谓规定明显存在不合理之处。之所以说不合理是因为:有很多外地来京人员在北京居住并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租房居住,所以他们也不可能有什么租房合同。比如有的人是以配偶名义租房,或者直接住在配偶名下房产中。另外还有外地来京人员自己在北京有房产,根本用不着租房。按照这位法官的说法,上述这些人岂不明明常年生活在北京,却无法受北京法院的管辖吗?那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岂不是一纸空文吗?想想自己前两个月刚刚在朝阳区法院南磨房法庭同样以被告的暂住信息作为法院管辖依据而成功立案后,本律师委婉地建议该法官再查看一下北京市高级法院的规定。
果然,文件中的确没有这么个规定,这位法官很爽快地承认是自己记错了。于是,起诉离婚的立案手续得以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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