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本律师接到了一份来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二审离婚判决书。判决的结果是维持一审的离婚判决,驳回了对方不同意离婚的上诉请求。当事人接到我转交给他的二审判决书后很高兴,但闲聊之中我的当事人的一个问题却无意中触发了我国法律的一个空白点,即这份二审离婚判决是从何时开始生效的呢?因为我的当事人是从二审离婚判决生效时起才真正结束婚姻关系而变为单身状态的。但起诉离婚中的二审判决该从何时起生效的问题在法律上的确没有明文规定,导致法律界一直在争论。有的主张从二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生效;有的主张从二审判决书作出之日起生效。那么,到底该以哪个为准呢?下面,本离婚律师就现以该案为例,阐述一下自己的观点。
首先介绍一下该案的一、二审判决情况。一审判决书的送达日期为2014年8月28日,判决结果的表述是:“一、判决双方离婚。二、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对方补偿我的当事人35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的作出之日是2014年11月18日,送达给当事人的日期是2014年11月21日。判决结果的表述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就该案的情况来看,如果以二审判决作出之日为生效日,则我的当事人从2014年11月18日正式离婚。同时,对方当事人应该从该日期起7日内向我的当事人支付补偿金。否则,就要从第8天(2014年11月26日)开始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二倍支付利息。而如果以二审判决送达之日为生效日,则我的当事人从2014年11月21日正式离婚。同时,对方当事人应该从该日期起7日内向我的当事人支付补偿金。否则,就要从第8天(2014年11月29日)开始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二倍支付利息。如果按照第一种方式确认二审判决生效日期会有一个问题,即判决虽然已于2014年11月18日做出,但对方当事人并不知道内容,从其知道判决内容的2014年11月21日起至给付35万元补偿金的准备期限从一审判决确定的7天减少为4天,这无疑对其是不公平的,不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所以,从二审判决书作出之日生效的观点是有问题的。而从二审离婚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的日期作为生效日期不仅不存在这个问题,也不违背法律的其它规定。
基于上述原因,本离婚律师认为维持原判的二审离婚判决书应该从送达给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具体到我的当事人是从2014年11月21日正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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