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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据哪些规定来认定“婚前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导致婚姻无效”?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0 | 155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同时在第十条进一步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于无效婚姻。于是,有一些想结束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尤其是一些年轻女性便找到本离婚律师想借此规定让法院将自己的婚姻认定为无效婚姻。从而保持未婚状态,避免由于办理了起诉离婚而造成将来再次结婚时让对方看到自己是离异状态时的尴尬。

由于我国婚姻法关于这个问题规定得非常笼统,造成上述这些当事人不能准确把握“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标准。那么,在法院实际处理时一般会依据哪些规定呢?根据本婚姻律师以往办理无效婚姻的办案经验来看,目前法院主要参照的规定标准主要有三个: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细则》;

3、《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

如果您打算申请法院认定你们目前的婚姻无效,不妨先看看这些规定,符合里面的所规定的条件时再向法院起诉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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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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