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代理了一起离婚案件。案情并不复杂,无非是男方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女方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在举证质证环节,由于我的当事人的疏忽,忘记带录音原始证据,造成了被动。
原来,我的当事人郑女士(化名,原告)在发现对方孙先生(化名,被告)有外遇后,利用和对方谈判的机会用录音笔录下了谈话内容,该内容里有被告亲口认可其与第三者同居已经三年多的事实。显然,这个证据不仅可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而且还可以据此向对方索要离婚赔偿。因此,是比较关键的证据。本离婚律师在开庭前已经复制了一份录音证据并在法庭上当庭予以播放。对此,被告孙先生确认为该对话只是一部分,后面还有对话内容却被我方剪辑掉了。于是,法官让郑女士拿出录音原始证据即录音笔进行播放。然而,我的当事人却忘记了本律师开庭前的提醒,将录音笔落在了家里。根据离婚案件庭审出示证据的规定,原则上均要出示证据原件。否则,一旦对方质疑证据的真实性,则法官无法予以认可。由于这分录音证据是本离婚案件的关键证据,所以法官无法认可的后果将是非常严重的,极有可能败诉。
面对不利局面,本律师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尝试让法官另行在安排一次开庭并组织对原始录音证据进行质证。幸亏该案还有其它焦点问题在今天来不及审理,于是法官宣布休庭并另行安排双方开庭继续举证质证,危机终于化解。
从这件事情可以看出,当庭出示离婚证据时一定要准备好原始证据随时接受对方的质证及法官的审查。避免出现忘带原始证据而无法被法官采信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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