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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上诉案件在二审中以开庭或谈话方式进行审理的区别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0 | 255 次浏览 | 分享到:

昨天,本律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了一起离婚上诉案件。该案的一审也是本离婚律师所代理。在一审中,本律师代表原告起诉离婚并向法庭提交了大量让对方难以反驳的证据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并由此造成了一审庭审一边倒的局面。最终一审法官做出了离婚判决。接到一审离婚判决书后对方当事人很不服气,于是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周,中院的法官打来电话通知双方以谈话而非开庭的方式进行二审审理。本律师今天要着重说明的问题就是在二审中以开庭或谈话进行审理的区别。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离婚上诉案件,二审法官可以根据一审的情况决定以开庭或谈话方式进行审理,而这两种审理方式往往意味着不同的审理结果。二审法官如果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则法官会决定以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而二审审理的情况印证了法官的判断,那么二审的结果将是发回重审或者改判。二审法官如果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通过审查案卷没有看出一审有实质性的错误,则二审法官会决定以谈话的方式进行审理。此时,如果上诉人在二审中也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提交给法官,二审的结果基本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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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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