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正在处理一件起诉离婚判决后,被告拒不履行判决书,我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该案判决书中有一项规定:被告于判决生效后(2014年8月13日)7日内向我的当事人支付离婚补偿款85万元。然而,离婚判决书生下后,被告却拒绝支付该款。虽经多次协商却丝毫没有效果。于是当事人便委托本离婚律师继续办理强制执行离婚判决书的事情。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在判决书生效后拒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需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的二倍支付罚息。那么,该案的罚息该如何计算呢?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年利率为6.65%,双倍即是13.3%。迟延履行的起算天数为2014年8月21日,至申请强制执行日共计50天。计算公式为:85万元×13.3%÷360天×50天=15701.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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