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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对方不能履行夫妻同居义务起诉离婚?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0 | 174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起诉离婚问题的徐女士(化名)。对方马先生(化名)是一名年底即将转业复原的现役军人。从2011年结婚伊始,徐女士便发现马先生有严重的早泄问题,不能履行夫妻同居义务。在徐女士的劝导下,马先生先后在多家医院接受治疗,并在其中一家医院进行了手术,但都没有实质效果,彻底绝望的徐女士便决定起诉离婚。然而,马先生却依仗着自己的军人身份要求徐女士补偿自己20万元,否则不同意离婚。面对马先生的无理要求,本就认为自己的婚姻受到欺骗的徐女士当然不能接受,并认为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夫妻同居义务且难以治愈的。”就是夫妻感情破裂标准,即使对方是现役军人,法院也可以判决离婚。

对于徐女士的观点,本离婚律师不能苟同,理由是:婚姻法对于军婚实行保护,且对离婚标准的认定做了特殊规定,不能再适用通常离婚案件里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与本律师的办案经验总结来看,如果对方是现役军人且不同意离婚的,作为原告非军人一方必须证明军人一方有下列情形,法院才会在通过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军人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上判决离婚:1、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又屡教不改。由此可见,“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夫妻同居义务且难以治愈的。”的规定只适用于双方均是非军人或者均是军人以及被告单方是非军人的离婚案件,并不适用于像徐女士这样仅被告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所以徐女士的诉讼请求基本上会被法院驳回。

那么,徐女士该如何达到自己的离婚目的呢?本律师认为可以尝试两个方法:1、直接找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反应情况,力争通过政治部门给被告做思想工作,面对来自单位的压力,被告有可能会同意离婚;2、鉴于被告年底就要转业复员,徐女士可以暂不起诉离婚并做些准备工作,待被告转业后起诉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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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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