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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案件中什么样的外遇证据才是有效的?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0 | 133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代理被告杨女士(化名)在海淀区法院成功处理了她的起诉离婚案件,让法院驳回原告离婚请求。胜诉的结果当然让杨女士很高兴,但同时又有些焦虑:既然对方刘先生(化名)下定决心要和自己离婚,半年之后肯定还要起诉,这样拖下去迟早也要离婚。还不如主动起诉对方,并在法庭上把自己掌握的对方在外面找小姐还把自己被传染性病的“证据”拿出来,彻底揭穿对方的丑恶嘴脸,不仅能证明符合夫妻感情破裂标准,还能在离婚时得到赔偿。

原来,杨女士在与对方闹离婚期间收到了两个小姐发给她的很多短信。里面都是一些刘先生对她们如何好、劝杨女士尽快同意离婚以及对杨女士进行辱骂的内容。另外,自认为一直洁身自好的杨女士发现自己被刘先生传染了性病,目前手里有医院的诊断证明等。对这些对方有外遇的“证据”,杨女士很有信心,但在本离婚律师看来,首先要明确的是:一方有外遇不等于夫妻感情破裂。另外,杨女士的这些材料充其量只是一些有待进一步调查的证据线索,根本不是有效的证据。首先可以看一下杨女士收到的所谓小姐的短信,虽然里面指出了男方的姓名,但刘先生完全可以在法庭上说不认识这些人,是杨女士与他人串通甚至是自己用其它手机号码编写并发送到自己手机上的。由此可见,这些短信根本站不住脚,无法当做证据使用。再来看看杨女士自己患有性病的诊断证明,该诊断证明可以证实杨女士有性病,但无法证明是刘先生传染给她的。理由是:离婚案件中不可能强制刘先生做是否患有性病的鉴定。即使刘先生自认也患有性病,他也完全可以说是杨女士传染给他的,因为人的体质不一样,医学上恐怕很难断定谁首先患有性病。由此可见,这个诊断证明不仅毫无用处,甚至可能对杨女士有害,对方可以说杨女士患病是应为她有外遇。如此一来,杨女士可就被动了。

婚姻案件本来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个人的隐私,尤其是有外遇的一方更不愿意让别人知道。所以在离婚案件的深怕中,法官很难采信这方面证据的原因是当事人所提供证据往往都是无效的。只有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比如开房记录、对方的自认的录音、悔过书等才可以最为认定事实的直接依据。但如果您像杨女士一样掌握了一些证据线索的话,不妨循着这些线索做些深入调查,调查的结果可能会让您拿到对方出轨的真正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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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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