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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军人的起诉离婚案件必须由军事法院管辖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0 | 180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代理非军人一方向昌平区法院以军人为被告提起了离婚诉讼。为了尽快解决问题,开庭前本离婚律师安排双方进行了一次谈判。然而,在谈判过程中,对方的律师却突然提出异议,认为凡是涉及军人离婚的案件一律要归军事法院管辖。对此,本律师认为是非常错误的。

姑且不论本律师曾经在地方法院成功处理过大量的军婚案件,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与2012年发布的《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可以看出,目前只有夫妻双方皆为现役军人时,他们的离婚诉讼案件才由军事法院专门管辖,其余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地方法院均可以受理。具体来说军人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权分为以下四种:

1、非军人起诉离婚,而被告是非文职身份的军人时,非军人住所地法院与军事法院都可以受理;

2、非军人起诉离婚,而被告是文职军人时,文职军人住所地法院与军事法院都可以受理;

3、军人对军人起诉离婚时,一律由军事法院管辖;

4、军人对非军人起诉离婚时,由非军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本律师代理非军人的原告向其住所地的昌平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对方律师要把案件交给军事法院审理的意见根本没有法律依据,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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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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