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位陈先生找到本律师咨询其离婚问题。他与妻子结婚已经十年,由于感情不和从婚后第三年起,妻子便带着孩子搬回娘家居住。由于妻子一直不工作,陈先生每月会给妻子3000元作为生活费,同时每个周末还会和妻子带着孩子外出游玩并经常为母子二人购买生活用品,现在陈先生决定起诉离婚。
陈先生自认为已经与妻子“分居”七年,所以法院一定会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并判决离婚。然而,本离婚律师认为陈先生的情况不完全符合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分居情形。因为婚姻法所指的分居是夫妻由于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忠诚、同居、帮扶等夫妻义务,在生活上各自独立,经济分开的状态。从该定义可以看出,陈先生所理解的分居仅是由于感情不和而分开居住,与婚姻法中所指的分居并不完全一样。既然陈先生在与妻子分开居住期间每月都会给妻子生活费,说明陈先生对妻子一直在履行夫妻帮扶义务,经济上并未完全分开,所以双方并未真正分居。
由于婚姻法将双方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标准之一,法官在审查分居事实与分居证据时自然要从严掌握。如果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自然不会再履行帮扶义务。反之,法官就会按常理推断双方依然有感情,否则为什么还会给对方生活费并购买生活用品呢?所以,陈先生的所谓分居在婚姻法上并不成立,对其离婚诉讼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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