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接到一位女士打来的咨询电话。她的情况大致是:因为与男方感情不和,她便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双方没有什么争议,法院出具了离婚调解书。现在女方后悔了,认为双方不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想要撤销离婚调解书,便咨询本律师有什么好的办法。
关于撤销离婚调解书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当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违反法律规定时才可以撤销。本离婚律师认为根据这位女士的陈述该案并没有可以撤销的法定理由。然而这位女士又提出另外一个情况,即自己在最近半年内曾经做过流产,是不能起诉离婚的。然而,这个情况也是不成立的。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对女方特别保护的原则规定,女方在怀孕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这个规定比没有禁止女方自己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起诉男方。本案中,这位女士正是原告,所以该案的审理与最终出具离婚调解书都是合法的,调解书无法被撤销。
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不仔细阅读和正确理解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仅从有利于自己利益的角度去片面地分析,这么做和容易曲解法律,出现与这位女士类似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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