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律师处理了一起涉及管辖异议的起诉离婚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需要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而昨天是该案答辩期的最后一天。我的当事人一早便拿着管辖异议申请书来到了法院,然而法官却外出调查去了。于是,本离婚律师陪同当事人又来到了一层大厅专门负责接收案件材料的窗口,打算通过该窗口转交给承办法官,但得到的答复是:该窗口不收管辖异议申请书,此类文书必须交给法官。
眼看离婚管辖异议即将到期,本律师决定采用快递邮寄的方式递交文件。之前本律师在该法院也曾经以此方式成功递交过涉外离婚案件的上诉状。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有提交期限限制的法律文书可以采用邮寄快递的方式。采用此种递交方式的递交时间以邮件寄出之日为准。于是,本律师带着当事人来到了邮局,填好EMS快递单后,邮局的工作人员很快便办妥了快递手续。
虽然案件承办法官只能在管辖异议申请期满后收到该文件,但从法律上讲,我们的管辖异议申请仍然是有效的。在此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快递单要填写清楚,尤其是要把文件名称写好,在离婚对方提出质疑时要作为证据当庭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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