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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案件中可以让未成年子女作证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0 | 168 次浏览 | 分享到:

由于离婚案件所涉及的事实都是家庭内部的问题,这些问题大都属于隐私范畴,除了双方当事人外,恐怕最了解真相的人只有和他们一起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了。因此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后要想在法庭上证明一些不为外人所知的事实往往不得不考虑让未成年的孩子出庭作证并以孩子的证人证言当做证据。那么,在离婚案件中法律允许未成年子女出庭作证吗?如果允许,作证时都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要回答上面的问题首先需要了解一下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资格的规定。首先,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对证人的年龄也未做明确的限制性规定,而只是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不能作证”。所以,从法律上来说虽然未成年人不如成年人心智成熟,但往往还是具备观察、记忆和叙述能力的,不能因为证人未成年就一概否认其作为证人的资格。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未成年人的观察、记忆及叙述能力尚不完善,能力的大小往往与其年龄成正比。所以,在作证时一定要注意待证明事实与其能力相适应的问题,只有如此,未成年人的证言才能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在离婚案件中被法官采信。下面,本离婚律师以亲自处理的两起案件为例说明如下:

第一个离婚案件的大致情况是:张女士(化名,原告)与刘先生(化名,被告)结婚十年,其间刘先生经常对张女士使用暴力,孩子出生后,刘先生也经常对孩子进行打骂。为此,张女士决定离婚。而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就刘先生是否存在经常性的家庭暴力。为此,本律师决定让当时八周岁的孩子出庭作证。法庭上,孩子证明了自己从小就看到爸爸经常打妈妈,自己也经常挨打。对于孩子的证言,虽然刘先生以其是未成年人,是受到张女士的胁迫与欺骗在做伪证为由而不认可,但法官在最终的离婚判决书中还是采信了孩子的证言。

第二个离婚案件的情况是:王先生(化名,原告)与齐女士(化名,被告)结婚将近二十年,由于双方均是精神病患者,且齐女士病情更加严重。齐女士在生下孩子没多久后便长期离家出走,后被齐女士的兄弟送往精神病医院住院至今。虽然双方结婚时间很长,但双方实际在一起生活的时间不超过两年。庭审中,被告齐女士的哥哥作为代理人出庭并表示不同意离婚,理由是双方感情深厚,不仅齐女士不想离婚,就连原告王先生也不想离。由于王先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所以鼓动离婚根源都是王先生的母亲在从中捣鬼。作为王先生的代理人,本律师为了证明双方的确没有夫妻感情而决定让他们时年十七岁的孩子出庭作证。法庭上,他们的孩子主要证明了三点:1、自己从记事时起几乎就没见过母亲,自己一直和父亲及奶奶一起生活至今。该证言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双方至少十七年来一直未在一起生活,只有夫妻之名,没有夫妻之实,不可能再有任何夫妻感情;2、自己的爸爸长期以来都是非常希望离婚的,并为自己无法顺利离婚而痛苦。自己的爸爸和妈妈之间没有感情;3、同意自己的父母离婚,理由也是爸爸和妈妈之间没有感情,爸爸因为不能顺利离婚而非常痛苦。虽然被告对于孩子的证言也是不予认可,但最终,法官仍然采信了该证言。

从上面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其中一个孩子年仅八岁,另外一个十七岁。他们的观察、记忆及叙述能力肯定是有差别的。让八岁的孩子证明自己及妈妈经常挨爸爸的打骂当然是可行的。而另外一个孩子已经十七周岁,差一岁就已经是成年人,让他大致证明一下爸爸和妈妈感情状况当然也是可以的。反之,如果让八周岁的孩子去证明父母感情的问题就显得很不适当。所以,当您在离婚案件中打算让未成年的孩子去当证人之前,一定要先以常识判断一下待证事项是否是您的孩子所能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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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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