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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现役军人的在起诉离婚案件在立案前最关键的工作是什么?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0 | 164 次浏览 | 分享到:

众所周知,我国婚姻法涉及特殊保护规定的只有两种情况:一个是女方正在怀孕、生产后一年内及流产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另一个就是被告为现役军人的,除非其有严重过错,否则在离婚时应当征得被告的同意才能离婚。今天,本律师在昌平区法院沙河法庭就处理了一起涉及军人离婚的案件。该案大情况致是:刘女士(化名,原告)与现役军人皮先生(化名,被告)婚后感情不和并长期分居。刘女士觉得这样下去不是办法,于是委托本离婚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接受刘女士的委托时,本律师就向其释明了婚姻法对现役军人的保护性规定。在得知被告同意离婚仅是双方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后方才决定马上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所以要马上起诉是因为担被告反悔,而一旦被告反悔不同意离婚,在其没有严重过错的情况下,法院也不能判决离婚。为了稳妥起见,在起诉离婚前本律师又陪同刘女士前往被告所在部队的政治部门和其领导做了一番谈话并得到了被告单位领导的明确答复,即鉴于双方的婚姻已经无法维持,为了避免矛盾激化,单位同意被告离婚。在得到了双重保证之后,本律师便陪同刘女士向沙河法庭递交了离婚起诉书和祥光证据材料。不出所料,负责立案的法官在发现被告是军人后马上询问我们其是否同意离婚?在得到了肯定的答复后,法官才收下了起诉材料,当告知我方暂时不能缴纳诉讼费,先要联系被告及其单位并核实情况后再说。既然被告及其单位均同意离婚,我方也就没有什么可多担心的了。相信不久法院就会通知我们缴纳起诉费并安排开庭的时间了。

从上面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面对被告是现役军人的离婚案件时,要解决的最关键问题就是要做通被告的思想工作,必要时还可以尝试联系被告所在的部队。除非是身份地位极特殊的军人,否则部队均出于不想把事情闹大的考虑而主动做被告的工作。如果原告给部队“施压”手段适当,部队甚至会对被告“施压”,主动劝被告同意离婚。如果在起诉前能做好这个工作,那么您的离婚案件已经赢了一半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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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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