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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离婚后又撤诉,法院可以不通知被告也不出具裁定书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0 | 23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周,本律师从海淀区法院获知正在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的原告已于半个月前撤诉,而法官却迟迟未通知本律师,也未出具任何能够证明该案结束的法律文书。本律师是在等了半个月迟迟不见开庭的情况下亲自前往法院才了解到的。那么,在起诉离婚案件中原告突然撤诉,但法官既不通知被告,也不出具裁定书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可以查看一下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做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至少法官在做出准予撤诉的裁定时是可以不出具裁定书而采用口头裁定方式的。同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法官需把准予离婚撤诉的口头裁定通知被告,所以上述法官的做法并不违法。但从情理上讲却有些瑕疵。这是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都是由法院将原告的离婚起诉书等文件送达给被告,原、被告之间并不进行有法律意义的审判程序上的直接交流。由此被告当然习惯于从法院处获得案件进展消息,比如何时开庭?对方是否接受调解方案?对方是否委托离婚律师?当然也包括期待着最终从法院获得离婚判决书等。反观上面的离婚案件,我的当事人从法院得到原告的离婚起诉书后便委托本律师一直积极做应诉的准备工作,同时等待法院的开庭通知。然而原告却在半个月前撤回了起诉,案件早已结束,我方却不知情,无疑浪费了被告和律师的很多时间和精力。所以说法官的做法从情理上讲的确有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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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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