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离婚律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表原告起诉离婚的一个案件终于取得终审的离婚判决书,但我的当事人在高兴之余有些担心。原来,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始终不同意离婚,在看到判决书后马上给我的当事人打电话,声称即使判决生效也要和我的当事人“耗到底”,并要提起申诉,请求上级法院再审。
且不说对方这样做是否理智,单就离婚案件的性质讲,对已生效的离婚判决、离婚调解提起申诉并请求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做法是不可能实现的。这是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婚姻法的规定,早已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排除在了再审程序之外。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就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所以,我的当事人大可不必担心。之所以这样规定最直接的原因就是为了避免出现一方离婚后又再婚,此时以再审程序撤销原来已生效的离婚判决,并让双方方恢复之前的婚姻关系将造成重婚的现象。
另外,这并不意味着对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的全部判决内容都不能申请再审。众所周知,离婚判决书一般会涉及三方面的内容,即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及离婚财产分割。法律仅规定婚姻关系的解除问题不能再审,而对于其他内容的判决是可以申请再审的。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