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本离婚律师曾有一篇文章讨论过有的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递交起诉离婚材料后,法院正式立案前就强行安排调解的做法的不合理性。现在,最新修改《民事诉讼法》对此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法院不得强制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根据该规定可以做出以下理解:
1、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先行调解的时间是在原告递交起诉离婚的材料后、法院正式立案前;
2、虽然法院有权主动采取诉前调解,但离婚案件的原、被告任何一方有随时拒绝的权利;
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在收到原告递交的起诉材料后七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立案的决定。因此,诉前调解的期限也应在此期限内,超过该期限后,如果需要继续调解的,则应当安排诉讼中的调解。当然调解无论处于什么阶段,均要贯彻当事人自愿原则。
基于上述理解并结合本律师多年处理离婚案件的经验建议离婚当事人,尤其是急于离婚的原告慎重选择离婚诉前调解,虽然从理论上说诉前调解的时间仅有七天,但目前仍有一些法院因为案件多、处理不过来,就以诉前调解为手段,将离婚案件搁置在诉前离婚调解程序中而不进如真正的离婚诉讼程序,其中不乏没有调解成功可能的离婚案件。这么做浪费的是当事人自己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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