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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自放弃应当继承的遗产,妻子在离婚时可否要求予以分割?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07 | 715 次浏览 | 分享到:

王女士(化名)和肖先生(化名)于1998年结婚,从2005年以来,双方感情出现裂痕,王女士曾提出过离婚的想法。但后来考虑到孩子最终放弃了离婚的念头。2007年,肖先生的父母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里相继去世,在没有任何遗嘱的情况下,留下了二套位于东城区的房子,价值共计三百余万元。本来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上述房产应该由肖先生和他的哥哥平分,但肖先生在未与自己妻子商量的情况下,通过公证放弃了继承权。房子全部由肖先生的哥哥继承。后王女士获知了此情况十分生气,但想到这是肖家内部的事情,作为儿媳不便插手,就没再多说什么。没想到在上述房产全部过户到了肖先生的哥哥名下后,肖先生立刻一纸离婚诉状将王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平分夫妻共同财产

王女士收到法院的传票后才如梦初醒,原来肖先生放弃继承权是假,转移财产然后离婚才是其真实目的。经过本婚姻律师在开庭前所调查的大量事实和证据都明确无疑地说明了肖先生放弃继承权的真实目的。于是本离婚律师律师代理王女士出庭时,提出肖先生为了达到离婚时多得财产而与其哥哥恶意串通,私自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要求将肖先生父母死亡时遗留的全部房产的二分之一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最终,法院认定,肖先生虽以公证的方式放弃了继承权,但肖先生的行为实际上是与其哥哥恶意串通所为,因此该放弃行为无效。最终,法院判决二人离婚,且王女士从该遗产中分得了七十余万元的补偿。

从本案中不难看出,肖先生放弃继承遗产的真实目的,就是为了在二人离婚时能够非法占有王女士本应得到的离婚财产。故而实施了包括公证在内的一系列虚假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只要在离婚时能够取得充分的证据,这种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利益,规避法律的行为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会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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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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