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离婚律师接受了一位王女士(化名,原告)关于离婚管辖异议问题的咨询。她因夫妻感情破裂而于2013年8月向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起诉离婚。但对方孙先生(化名,被告)却在开庭时提出管辖异议,以自己户籍地在山东省枣庄市,虽然从2013年3月结婚后一直居住在王女士户籍所在地的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房产内,但自己在此居住的时间却不满一年,故通州区不属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离婚管辖法院应该是山东省枣庄市的法院。被告为此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的户口本;2、小区物业公司出具的被告从2013年3月居住至今的《居住证明》;3、被告婚前2012年6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住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某地),证明自己婚前也没有在通州区居住。作为原告的王女士当然不愿意跑到千里之外的山东打离婚官司,为此找到本律师寻求帮助。
从原告王女士的角度分析,被告为管辖异议所提交的离婚证据至少可以证明以下几点事实:1、至原告王女士起诉时,被告孙先生离开其住所(户籍地)已经超过一年;2、被告孙先生确实没有其它经常居住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1、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那么再分析一下原告王女士的居住情况:王女士的户籍就落户在该房产内,且一直在该房产内居住。双方的情形完全符合“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法律规定(且适用该条的前提是被告也没有经常居住地)。故王女士向自己的户籍地法院——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是完全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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