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在朝阳区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房产价值司法评估鉴定的起诉离婚案件。由于双方对婚后共同购买的位于朝阳区大屯附近的一套商品房的现价值有分歧,所以法院委托评估鉴定机关进行司法评估鉴定并由我的当事人预交了评估费。由于该评估鉴定结果将是法官的判决依据,所以在等待评估结果期间,我的当事人万分焦急,频繁打电话催促鉴定机构。当得知鉴定结果已经出来,在没有征得本离婚律师的意见后便私自前往鉴定机构索要评估报告。其实,在很多离婚案件中都会出现这样的事儿,但当事人这么做是不合适的,其结果都是不能直接从鉴定机构手中拿到司法评估鉴定报告。
之所以说当事人没权利直接从鉴定机构那里直接取得鉴定报告是因为在诉讼离婚中的鉴定工作往往是以法院作为委托人,而当事人仅是鉴定费的承担者。所以,评估鉴定报告应该直接交给法院而非当事人。这么做也体现了司法鉴定的中立性。当然这是以法院作为委托人的司法评估鉴定,如果是当事人自己直接委托的评估鉴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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