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在北京丰台区法院代理原告的一个起诉离婚案件作出了判决,我方完胜被告,被告当然是愤愤不平。在领取判决书的时候,为了明确判决生效期,本律师特意向书记员询问:“被告是否已经领取了离婚判决书?”没想到书记员告诉我:“被告拒绝前来领取判决书,法院已经按照被告在诉讼中提供的地址把判决书寄给了他,现在正等待邮寄送达的结果。”由于一审离婚判决书的生效期要以原、被告中最后领取的时间为计算依据,所以过了一周后,本律师又给法官打电话询问邮寄的结果。法官的回答是:“被告在诉讼中所提供的送达地址根本不存在,邮件没送出去并于昨日被退回来了。”听到此,本离婚律师明白:邮件虽然被退回,但也应视为已经交给了被告。从邮件被退回之日起再等十五天的上诉期,如果被告不提上诉,该判决书将立即生效。
之所以“在被告拒收法院邮寄送达的离婚判决书时,邮件退回之日可以作为相关问题的起算时间。”是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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