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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私自查询对方存款是违法行为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9 | 258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婚姻律师在丰台区法院方庄法庭代理了一个起诉离婚案件。在审查各自名下银行存款的时候,还没等我方拿出打印的银行账户明细,对方及其代理律师就迫不及待地拿出一份材料,这是一份我的当事人在建设银行的存款明细单。虽然没有加盖银行印章,但是内容非常详尽。看了这份材料后,直觉告诉本离婚律师:这是对方采用非法手段通过银行内部关系获得的严重侵犯我方当事人隐私的材料。出于慎重考虑,本律师并未当即指出,而是问主审法官:对方提供的这份材料是您以法院名义调取的吗?法官当即否认。这个回答是必然的,因为在之前的庭审中,对方并未申请法院去银行调取此类证据,法院也没有给对方律师出具调查函,而按照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只有法院和持法院调查函的律师才可以到银行调取公民存款记录。由此,本律师可以确定该证据是非法取得的了。于是,本律师表示:因为该证据是非法取得所以不予质证。然后要求法官将这份材料暂时附卷,我方庭后会向公安机关报案。没想到对方反驳说:原、被告是夫妻关系,在离婚官司里夫妻之间有权利查对方名下的财产。很显然,对方律师还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对方离婚代理人的话只说对了一半:财产可以查,关键是采用何种方式查。这是因为:

1、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妻子作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向银行查询丈夫个人存款。

2、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3、因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可以通过约定使共有财产变为个人财产,银行无权也无力判断某个个人当前婚姻现状和婚内财产处理机制,因此也无权无力判断账户内财产的个人或共有性质,而相关法律也未明确授权夫妻一方可以查询对方的存款。因此,妻子不能向银行查询丈夫个人存款,同理,在有特殊关系的群体之间,如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股东之间都不能相互向银行查询对方的存款。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在离婚案件实践中,银行肯定会拒绝个人私自查询配偶存款信息,所以通常都要向法院提出调查申请,履行合法调查手续。对方获取我方当事人的存款信息所采用的只能是非法手段。在将违法犯罪证据保存在法官手里后,本律师庭后立即陪同当事人前往公安机关报案。报案过程很顺利,公安机关现已立案受理。

事后经过了解,对方当事人有亲属在建设银行工作,估计其是通过这层关系非法获取了上述存款信息。如果对方律师能够专业一点,完全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并阻止当事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但很可惜,对方当事人无知无畏,其将为此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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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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