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周,本婚姻律师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成功处理了一起有关他人代为签收法院传票行为被认定为无效,从而将该离婚案件移送到丰台区法院管辖。案情大致是:我的当事人白女士(化名,本案被告)与霍先生(化名,本案原告)于2002年登记结婚,2010年二人感情不合,白女士只身来到北京市丰台区工作和生活,双方开始分居至今。霍先生并不清楚白女士的具体住址,为此他向白女士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起诉离婚,天河区法院将开庭传票和起诉书副本直接寄到了白女士的户籍所在地----天河区某小区房间(该房间已被他人承租),而承租人直接以白女士的名义签收了邮件。因此,天河区法院确定于2012年12月10日正式开庭审理该离婚案件。
根据我国法律关于婚姻案件管辖权的规定,该案本来应该由白女士的经常居住地法院----北京丰台区法院管辖。但问题出在了那位租户擅自代他人签收法院传票上,由此导致天河区法院认为该案可以由其管辖。第一次开庭后半个月,白女士通过亲戚了解到了这件事便马上委托本律师处理并希望将该案移送到北京审理。经过调查,本离婚律师确定了代签法院传票的事实并取得了相关的证据,于是立刻向天河区法院正式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虽然原告霍先生在法庭上坚持不同意把案件移送到北京,但传票的送达程序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天河区法院还是裁定将案件移送到北京。
根据我国法律对法院邮寄送达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只有与当事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为签收才是有效的。本案中,租户既非白女士的成年家属,也没有与白女士同住。所以其代为签收法院邮寄的传票行为无效,由此还导致法院所开过的一次庭也无效。该离婚案件必须按照我方的要求移送到真正有管辖权的法院----北京丰台区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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