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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告可能缺席的情况下,原告起诉离婚不宜提过多诉讼请求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9 | 190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婚姻律师接待了一位前后共起诉三次仍无法离婚的原告崔先生(化名)。他的案情比较简单,其与妻子李女士(化名)从2009年因感情不合分居至今。从2010年开始,崔先生便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被告始终拒绝出庭应诉,而崔先生及其聘请的律师不够专业,操作不当,前两次诉讼均被法院驳回。今年,崔先生委托律师第三次起诉离婚。由于自认为已经是第三次起诉,法院没理由再次驳回自己的离婚要求,所以没有准备任何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只拿着起诉书、身份证、结婚证和财产证据出庭参加诉讼。不仅如此,在明知道第三次诉讼中被告仍然不会出庭,依然要做离婚公告送达并缺席审理的情况下,崔先生竟然还在其律师的授意下提出了分割房产、车辆等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稍有离婚诉讼经验便会知道,法官在缺席审理离婚案件的情况下会非常谨慎,不会简单采信原告方意见。即便崔先生的离婚诉讼已经是第三次也一样。在此情况下,崔先生不仅没有向法官提交任何诸如分居等证明感情不合甚至是破裂的证据,反而进一步要求法官在无法核对财产详细信息的情况下(比如房产购买资金的来源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将来被告出现并声称涉案房产是被告父母出资,与原告崔先生无关并提交了明确的证据,那么法官在这次缺席审理中却认定崔先生对该房产也有份额的话,岂不是让法官办错案吗?法官在面临这样的第三次离婚诉讼会怎么办?当然要选择最稳妥、保证不犯错误的方式,那就是仍然判决不准离婚。这个道理很浅显,一点即破,崔先生也恍然大悟。进而,本离婚律师建议崔先生再等半年并利用这段时间准备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认真阅读前几次离婚诉讼形成的庭审笔录。在下次诉讼中仅要求离婚,不提其他诸如财产分割的要求,为法官判决离婚提供便利条件。而关于财产问题,崔先生可以在判决离婚后马上再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由于婚姻问题已经解决,法院肯定会一次性解决后续的财产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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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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