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本婚姻律师在丰台区法院代理了一起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案件。由于我的当事人王女士(化名,被告)不愿意离婚,因此本律师把工作的重点就放在了离与不离的问题上。凡是对诉讼离婚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通常情况下如果第一次离婚请求被法院驳回或开庭后原告又撤诉的,半年后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的,只要没有特殊情况法院都会判离。
这个离婚案件虽然是对方第二次起诉且我的当事人王女士又要求不离婚,但本离婚律师还是非常有把握地接受了王女士的委托。原因就在于根据本律师多年处理离婚案件的经验发现对方在上一次离婚诉讼中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即对方在起诉后法院还没有通知我方王女士开庭就选择了撤诉。我方完全可以下功夫就这个问题做出点文章来,好让法官驳回对方的起诉。于是在庭审中,本律师针对原告乔先生(化名)所提出的“本次是其第二次起诉离婚,说明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理应判决双方离婚”的主张发表了反驳意见。即虽然原告提交的上一次起诉时法院出具的立案通知书是真实的,但我方被告王女士对起诉之事毫不知情,原告也拿不出证据证明事前双方感情不合。同时,原告在上一次诉讼开庭前、被告还不知晓的情况下自行选择了撤诉,表明其自认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所以,上一次诉讼不能说明双方感情方面的任何问题,不能当作第二次诉讼感情破裂的证据。鉴于我方王女士在本次诉讼中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原告的主张又不能成立,故而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由于我方紧紧抓住原告乔先生犯下的致命错误不放,丰台法院很快就做出了驳回起诉,不准离婚的判决。
从这个刚刚发生在丰台法院的离婚案例可以看出: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有没有其它法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时,法院基本会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原告不了解婚姻法又没有什么实践经验,面对这种情况时为了半年后的二次起诉能顺利判离,最好不要为了节省时间而冒然选择撤回第一次诉讼,坚持拿个驳回起诉的判决书比较好。这是因为撤诉需要有时机、理由等多方面技巧的运用。一旦运用不当,很有可能像上面那个案例里的乔先生一样,第二次起诉离婚仍然以失败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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