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离婚律师最近连续接待了几起涉及使用判决生效证明的起诉离婚案件。几乎每个当事人都不知道判决生效证明为何物。所谓判决生效证明就是用来证明一审判决何时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件。由于一审判决作出后都有上诉期限(普通离婚判决书的上诉期是十五天,涉外离婚判决书中身在国外一方的上诉期是三十天),因此如果您仅持有一审离婚判决书是不足以证明该案件是否还在上诉审理(二审)期间,也就无法证明其已经生效。那么用这个文件来证明判决书已经生效的作用主要在于以下两点:
1、如果一审判决离婚,就有可能涉及离婚财产的分割与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一旦判决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判决,另一方往往需要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时除了向执行庭提交离婚判决外,还需要提交判决生效证明;
2、如果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双方也都没有上诉,那么日后原告可能还要再次起诉离婚。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的规定,原告在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需要在第一次判决生效半年后再起诉。再次起诉时为了证明自己是在第一次判决半年后才起诉的,也需要提交第一次判决的生效证明。
通常情况下,判决生效证明要找原来审理您案子的法官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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