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Divoce lawyers

      首 席 律 师​​
离婚调解书与离婚调解协议的区别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9 | 205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婚姻律师在朝阳区法院双桥法庭出庭成功处理了一件离婚案件。该案比较简单,就不做具体介绍了。只想谈涉及的一个问题,即离婚调解书与离婚调解协议的区别。其实只要您够细心就会发现起诉离婚程序中如果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离婚调解而结案的,书记员除了会让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外,还会让当事人在离婚调解协议上签字。只有签完这两份文件并被书记员收入案卷后,法院才会把盖着红印章的离婚调解书交给当事人,而离婚调解书上是不用当事人在上面签字的。由此可见,离婚调解书与离婚调解协议虽然名称类似,但却是不同的两类法律文件,而且明确他们的区别有时对您的离婚案件意义重大。他们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两点:1、当事人双方从在离婚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即便当天没有领取离婚调解书也没关系。而离婚调解书的作用在于让当事人手中有直接证明自己已经离婚的凭据,便于日后更改户口本中的婚姻状况及再婚;2、有时离婚调解协议与离婚调解书中所记载的内容并不完全一致,往往离婚调解协议内容更具体。如果因二者所记载的内容不一致而引起歧义与纠纷,就要以离婚调解协议为准。由此可见离婚调解协议具有更为丰富且重要的法律意义。

离婚律师所代理的这个案件在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时,因对方坚持更改孩子姓名,且我方同意。但法院却无权处理变更孩子姓名的问题,需要双方到公安机关另行办理。所以法官建议双方先就其它问题签署离婚调解协议,待双方到公安机关将孩子姓名变更完毕后再回法院领取离婚调解书。这个建议其实对对方是有潜在风险的——即使尚未领取离婚调解书,只要双方在离婚调解协议上签字。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且离婚调解书上所记载的其它内容都已生效。我方当事人完全可以对变更孩子姓名的问题反悔而不影响其它离婚问题的效力。更为重要的是对方也无法就孩子姓名变更问题起诉,因为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当然,我的当事人还是守信用的,离婚后去公安机关协助对方办理了孩子姓名的变更。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您在调解离婚时一定要更为关注离婚调解协议。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国际大厦2003室

离婚律师咨询电话/微信号:13693697164
邮箱:
songjlvshi@sina.com
Q Q:120196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