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婚姻律师代理了一起被告离开户籍地到处打工,也没有经常居住地的起诉离婚案件。案情是:李女士(化名)与尤先生(化名)于1998年在四川省绵阳市登记结婚。2007年双方来到北京打工,但在北京生活期间二人产生矛盾并于2009年分居至今。为此,李女士士委托本律师提起离婚诉讼。
由于被告尤先生在北京住址不固定,本离婚律师经过一番调查后发现被告在北京目前的居住地仅住了半年的时间,不符合经常居住地一年的法定标准。同时,被告又离开四川老家户籍地多年。因此,该离婚案件既不能向被告老家的法院起诉,也不能向被告在北京的现居住地法院起诉。于是,本律师又询问了李女士自己在北京的居住情况,发现李女士目前在北京市东城区某处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结合这些情况,在准备了相关居住证明做证据后,本律师决定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起诉前的准备工作很充分,东城区法院当场就接受了我方的起诉。
我国法律规定只有连续居住满一年的住址才能被认定为经常居住地,满足这个条件后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才能受理离婚诉讼。而现在人口流动性大,有的夫妻双双外出打工,被告也没有经常居住地。为此,当离婚诉讼的被告离开户籍地后也没有经常居住地时,原告要想起诉离婚的,可以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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