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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诉离婚中向法院提交盖有公司部门印章的证明材料有用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9 | 208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婚姻律师在法院出庭代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虽然不像起诉离婚案件那么复杂,但有关审查诉讼证据的有效性问题在该案中显得比较突出。

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案情大致是:贾先生(本案原告,化名)与齐女士(本案被告,化名)经媒人介绍于2009年相识并交往,同年1219日按照老家习俗订婚。订婚前,因女方家索要十六万彩礼而男方家刚购买房屋,一时凑不齐这么多钱而使双方的婚事陷入僵局。后经媒人劝解,女方家同意先订婚,彩礼在订婚后半年内凑齐。随后,男方积极筹钱,先后分四次以银行汇款或现金方式交给女方共计10万元。但因时间拖延了一年,女方拒绝登记结婚并提出分手而且不打算退还已收取的彩礼。男方为此委托本律师将女方起诉到了法院。

庭审中,我方的证据比较充分,争议不大,其中既有银行汇款凭证、女方悔婚短信,也有媒人的证人证言,及村委会的证明材料。轮到对方举证时,对方的律师拿出一份加盖有某装修公司内部一个装饰部印章的“10万元装修费证明。声称男方交给女方的10万元不是彩礼,而是男方委托女方帮助装修男方家装修房子的费用。因该10万元已经全部用于装修,故无法返还。仔细看过这份“10万元装修费证明后,本律师当即指出其中的问题。首先,男女双方订婚后,按照当地习俗理应由男方家自己准备新房。让女方帮助搞装修违背常理;其次,该证明的印章显示是某装修公司内部一个装饰部门的印章,未经备案,也就是俗话所说的萝卜章,属于无效证据;我方不予认可并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法官听后也产生了疑问,并问被告:为什么被告自称是找的某装修公司为男方房产进行装修,却在出具装修费证明时由内部的一个装饰部来出具?被告的回答相当含糊。很显然法官也不认可这份装修费证明,案件庭审到此结束,法官宣布休庭并择日宣判。

通过这起案件,本离婚律师联想到了多年前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代理过的另外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在那个案件里,对方拿出了一份同样盖有某公司内部印章的证明文件来证明自己名下50万元资金已经在投资该公司一个项目中亏损殆尽。本律师仍然以公司内部印章不具有证明力为由不予认可。最终,朝阳区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在否定那份证明材料的效力后,判决对方在离婚后7天内拿出其中的一半即25万元补偿我方。相信本案的判决也一样会否定被告提交的这种仅加盖公司内部部门印章证明材料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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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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