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婚姻律师遇到一件男、女双方同时起诉离婚的案件。田先生(化名)与妻子刘女士(化名)于1992年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合,田先生打算委托本律师起诉离婚。虽然被告刘女士的户籍地在朝阳区,但他们却常年居住在丰台区,因此,本离婚律师依据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经常居住地的规定选择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起诉。没想到在我方起诉立案仅一周后,朝阳区法院又打电话通知对方刘女士向该院起诉离婚。
上面这种情况的处理需要分两步来进行。首先把已在丰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凭据,如立案通知书、诉讼费缴纳票据向对方起诉的法院出示后,法院首先会简单审查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即对方把您作为被告向有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您的住址或户籍是否在该法院的辖区范围内。然后把经常居住地和户籍不一致的相关证明交给朝阳法院,法院就会要求对方撤诉。如果对方仍然坚持不撤诉,法院则会驳回对方的起诉。此时,唯一有权受理的法院就只剩下我方所选择的丰台法院了。
当然,有的离婚案件原告对法律不够了解,在起诉时选择错了法院,那就只能到对方选择的法院去应诉和当被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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