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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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在户籍地居住,原告起诉离婚还需要提交被告无固定住处的证明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9 | 216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律师代理过众多当事人的离婚案件,在起诉时北京的法院通常要求提供被告的住址信息。如果被告不在其户籍地居住,而又不能确定被告在实际居住地是否住满一年(即不能确定被告的实际居住地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经常居住地标准),那么本律师通常会向被告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离婚,并在起诉时提交被告的户籍查询信息作为依据。但就在最近,本婚姻律师在长春代理一起离婚案件过程中,长春市朝阳区法院的做法却让人大跌眼镜。

案情大致是:沈先生(化名)与杜女士(化名)分居已十年,其间被告沈先生住所不固定,到处游荡。在我代理原告杜女士向长春市朝阳区法院起诉离婚时,被告临时住在北京仅一个月。于是本律师选择在被告的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将起诉材料交给法院半个月后,突然接到法院打来的电话。电话中一位女法官声称已经联系到了被告,被告同意离婚,并接受我方所提出的离婚条件,但被告在北京,没空去法院。因此,法院建议让我方撤诉,然后在北京找被告一起去民政局离婚。本律师有着多年与法院打交道的经验,当然明白这个女法官的真实用意即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推脱案件,把我们指使到民政局去解决。如果本律师轻易听从了这位女法官的所谓建议,撤诉后约被告沈先生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而被告沈先生反悔,不同意离婚的话。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到那时我方再想起诉离婚的话就必须要等半年后才可以。对于这种根本不为当事人考虑的所谓建议,本律师断然拒绝,并就势向这位女法官说:既然被告对我方的离婚诉讼没意见,那就请法院尽快安排开庭时间,到时候由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岂知这位女法官见第一招对本律师不奏效,竟然说出了让本律师大跌眼镜的如下话语:本案的被告在电话里说自己没空来法院,又在北京居住。除非原告能提供被告无经常居住地证明,否则我们法院对这个案子没有管辖权。加之被告拒绝出庭,所以法院也无法审理。本律师当时听得瞠目结舌。试想除非有人带着公证机关常年累月地跟踪被告,否则有谁能证明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呢?公安机关或者是居委会?还是法院能办到呢?同时,如果被告在得到法院通知却拒绝出庭应诉,法院就无法开庭审理离婚案件吗?法院如果都这么办的话,岂不让原告一辈子也离不了婚吗?《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则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长春市朝阳区法院是怎么贯彻这一法律原则的呢?于是,本离婚律师当即指出这位女法官话语的逻辑缺陷,建议其认真考虑作为法院应履行的法律职,否则我方将向有关部门反映该院推诿案件的行为。听到本律师强硬的话语,这位女法官的态度又有了转变,说:法院会继续联系被告,说服其前来应诉。到此,这件事才告一段落。这是一个多么不负责任的法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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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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