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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婚外情的一方也可以起诉离婚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9 | 890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新的《婚姻法》施行之前,我国法院确实曾经从维护家庭稳定的目的出发,对出现婚外情的一方在起诉离婚中采取了所谓的区别对待方式。即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把有婚外情的一方当事人分为原告或被告两类:对于有婚外情的当事人是被告的案件,在诉讼中往往会认可对方即原告在离婚起诉书中的诉求,可以判决离婚;而对于有婚外情的当事人是原告的案件,则往往会驳回其离婚的要求。这样做主要是考虑到如果法院支持了有婚外情的一方当事人的离婚请求会受舆论的指责,认为判离就是便宜了坏人,甚至认为此种情况下判离是鼓励那些有婚外情的人在婚姻生活中更加肆无忌惮。
        本离婚律师坚决反对上述观念,法律毕竟是理性的产物,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并意识到法律的公平原则在婚姻法领域也需要切实贯彻。一味地打压过错方并不能使夫妻的感情变得和睦,有时甚至会诱使当事人采取极端的解决方式,反而成了社会不稳定的隐患。为此,我国新的婚姻法不再坚持上述处理方式,而是将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离与不离的唯一标准。婚姻法自此开始奉行破裂主义标准,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只是法律对夫妻双方的感情状态的评价,并不具有道德批判功能。判决离婚既不是对有过错一方的惩处,也不是对无过错一方的褒奖。但同时,新的婚姻法在对于一方的过错行为该如何处理的问题上,也设定了赔偿制度予以弥补。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感情已是昨日黄花的情况下如果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对夫妻双方均是折磨,且容易引发无法预料的更严重后果。因此,无论对方是否存在过错,为了自己选择及早解除婚姻关系才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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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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