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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次分居均不满二年,起诉离婚能认定为感情破裂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8 | 949 次浏览 | 分享到:

张先生(化名)与李女士(化名)于2003年结婚,20045月因为夫妻感情不合而分居,20055月经过两家人劝和,张先生与李女士又生活在了一起,但没过多久双方感情再度恶化,于是又一次分居,20068月张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期间虽然每次分居都不够二年,但累计时间已满二年。


法庭审理过程中,张先生仅以双方感情不合并多次分居为由要求离婚。而李女士则以双方虽然两次分居,但每次均未达《婚姻法》规定的二年标准,且双方在第一次分居后有过几个月的复合,说明双方还是有感情的,感情并未破裂。

北京离婚律师在代理此案时的意见是:根据《婚姻法》的立法本意来理解,分居满二年仅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判断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的外在标准之一,法院在遇到夫妻已经分居的离婚案件时更因该注重内在的标准,即夫妻感情是否真的破裂。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张先生与李女士两次分居的起因均为双方感情不合,且双方结婚仅半年就出现如此严重的矛盾,虽然双方结婚已三年,但实际生活在一起的时间不足半年,中间虽短暂恢复过同居生活,但仍因感情无法修补而继续分居,此种情况足以说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判决双方离婚于情于法均是成立的。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婚姻律师的意见,判决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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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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