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看到一个有关子女抚养问题的案例,其中所反映出的问题容易被大家忽视,所以本离婚律师打算以该案例来为大家分析一下子女抚养费约定的性质及其与违约金的关系。
首先介绍一下案例:原告博小某的母亲与被告博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分居。在分居协议中双方约定:“博小某由母亲抚养,博某按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如违约,则博某需按30000元/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博某在支付了5个月后便不再支付。一年后博小某向法院起诉博某要求其支付尚未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共计1万8千元及36万元的违约金。该案经法院审理后仅判决支持了拖欠的抚养费,对于36万元的违约金并未支持。理由则是:博某作为父亲向博小某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而非基于合同,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
对于法院的判决理由,本离婚律师认为是正确的,原因是:1、违约金是合同法规定的一项制度,而合同法中又明确规定了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分居协议)不适用本法,所以博小某的父母在签署分居协议时将违约金制度引入协议是不合法的。2、父母向子女支付抚养费是一项法定义务,违反法定义务自然会有法律预设的后果加以惩罚,所以该法定义务既不能由双方协议而免除,也不能再设置违约金条款加以确保履行。故而本案中的博小某母亲为确保博某能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而设置的违约金条款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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